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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床位如何实施(家庭照护床位试点计划)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七有五性工作要求,进一步聚焦居家养老,保障居家特殊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拟在全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

家庭养老床位是指养老机构根据家庭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要,通过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老龄化改造,在老年人家庭中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主要面向在海淀区注册并实际居住在海淀区的人群因政策原因未纳入家庭养老残疾护理互助保险范围:

1.65岁以上的老年人,经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为残疾或残疾老年人;

2.80岁以上,独居、空巢、孤寡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自理老人;

3.60-64岁,视力1-2级,肢体残疾人和智力1-3级,精神残疾人。

家庭照护床位试点计划

(注:独居,空巢是指儿童和老年人不住在同一栋楼里;孤寡是指无子女、无配偶、无监护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已纳入区卫生部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援助对象统计范围)

二、家庭养老床补贴内容及标准。

(1)适合老化改造的补贴。

申请家庭养老床床位的老年人家庭生活环境进行适当的老化改造,并根据老年人的身体评估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轻度残疾人不超过800元,中度残疾人不超过1500元,重度残疾人不超过20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严重残疾老年人家庭不适用于老化改造的,可以选择每月80元的辅助租赁补贴。享受过家庭老化改造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2)服务补贴。

1.80岁及以上独居、空巢、孤寡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照顾自己的老年人,每月补贴300元。实际服务费低于300元的,按实际服务费补贴(仅限于享受确定服务,不发放现金)。

2.综合能力评价为轻度、中度残疾的老年人,按申请人实际服务费的50%给予服务补贴,轻度残疾人每月最高补贴500元,中度残疾人每月最高补贴900元。申请人在申请服务补贴时未支付个人应付费用的,不支付服务补贴。

3.经综合能力评估为严重残疾、享受北京严重残疾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月补贴600元,实际服务费低于600元的,按实际服务费补贴(仅限于享受确定服务,不发放现金)。

4.60岁以上残疾人不再享受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贴。享受北京残疾护理补贴的残疾老年人,计算家庭养老床位补贴。

(3)机构运营补贴。

为提供家庭养老床服务的养老机构提供经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每月200元(家庭养老床每月服务时间小于30小时的,养老服务机构不享受补贴)。

三、家庭养老床位申请流程。

1.申请。老年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提出申请,并在合格的养老机构中选择服务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移交给老年人选定的养老机构。服务机构选择遵循附近便利的原则,在老年人所属街道和城镇的养老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站、养老中心、养老院)中选择。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在全区养老机构中选择。

2.评估和计划。养老机构评估人员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庭适宜性进行服务评估。规划人员应确定服务水平和服务内容,出具养老服务计划,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定服务项目,并签署家庭养老床服务协议。养老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和规划。老年人对服务规划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家庭养老床服务协议。

3.备案。养老机构应当向所属街道、镇主管部门报告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申请和评估报告。街道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5日前汇总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4.服务。养老机构根据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每月制定具体的服务计划,并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服务流程应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中记录下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服务范围。第一个服务范围不足一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补贴,每月核实22个工作日。

5.评估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双随机的方式,抽查评估家庭养老床位的评估、规划、服务和适当的老化改造,取消欺诈、劣质、满意度低于80%的机构的服务资格。

6.补贴分配。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按月发放补贴。每月5日前,各养老机构将上月服务发票和信息系统导出的服务明细表(机构版)提交所属街道和城镇。街道和城镇审核后,每月10日前向区民政局提交服务明细表(街道和城镇版),区民政局将上月服务和运营补贴资金分配给每个街道和城镇,由每个街道和城镇分配给服务提供商。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标准、服务机构准入管理等政策另行制定。如果北京市民政局出台相关政策,本计划将根据民政局的政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和领导能力。成立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街道、城镇领导、部门负责人、养老机构负责人牵头的家庭养老床位专项协调小组。建立每周工作推广机制,每周报告各街道、镇的进展情况,协调小组每两周召开一次工作推广会议。

(2)加强宣传和指导。区民政局牵头制定政策宣传材料,负责街道和城镇的主要责任,配合养老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老年人指导工作,宣传家庭,让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让合格的老年人放心接受服务。

(3)做好服务监督工作。区民政局、街道、城镇、社区负责家庭养老床服务质量监督,街道应建立家庭养老床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社区老年互助、楼主任、党员服务团队的作用,监督家庭养老床服务,杜绝欺诈,确保服务质量。各服务机构应使用统一的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服务评估-规划-实施过程、服务人员信息、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并在系统的整个过程中留下痕迹。

(4)做好财务保障工作。家庭养老床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资金承担。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机制,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管理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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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采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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