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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探索建立符合北京市情、具有北京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
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
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二、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保障、资金筹集、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失能评估、护理需求认定和护理服务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在“十四五”期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互助共济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三、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暂不含学生、儿童),应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经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资金筹集。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扩大试点阶段筹资标准暂定为180元/人/年,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城镇职工筹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5:5。城镇职工单位缴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不增加企业负担;个人缴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城乡居民筹资由财政和个人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5:5,其中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全额补助条件的人员,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
(三)保障内容。以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为主要内容,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
(四)失能和护理需求评估。建立试点期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标准及护理需求认定办法。
(五)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分为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由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根据护理需求、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待遇保障水平为3000元/月,基金支付标准控制在70%左右。加强费用控制,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鼓励使用居家养老和社区护理服务。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四、管理服务
(一)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二)服务管理。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资质、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规定,为失能人员提供合规服务。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探索完善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
(三)经办管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
(四)信息系统管理。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系统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等创新技术应用。医保部门对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总体规划,逐步实现与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委托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应实现业务经办、服务管理、审核结算、基金监管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领导牵头的市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残联、市委编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石景山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工作专班,定期调度,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协调联动。医保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开设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并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政府投入政策,会同市医保局、石景山区政府等部门共同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研究整合失能人员各类保障资金;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失能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服务机构体系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长期护理保险适宜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目录,指导医疗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和实践指南,规范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鼓励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相关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职责进行优化调整;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石景山区政府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并在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对扩大试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完善工作机制。市级医保部门明确专人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督导机制,跟踪指导试点进展,并按要求报送运行数据和试点情况。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及时研究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做好横向交流,确保试点工作均衡推进。统筹协调社会各方资源,加强协作咨询,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向好发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注重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创新宣传方式,增强舆论引导针对性。合理引导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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